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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资源网《教育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最近更新:20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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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学】形考作业一:

一、填空题(每题 2分,共12分)

1、教育法学是以 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是指 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 。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 教育法的基本理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 三个层面。

3、教育法律规范是指 由国家机关制定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 的行为规则。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将其分为 义务性规范,禁止规范授、权性规范。其中,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4、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几种。

5、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家庭教育权等四种教育权。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活动的权利。

6、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二、 选择题(每题 2分,共12分)

1C(改为黑克尔)2B 3B 4D 5A B 6D

11957年,德国学者( C )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A.高克尔 B、约翰逊

C、黑克尔 D、克莱因

2.比较研究法包括纵向比较和横行比较。其中,纵向比较是对同一教育法或教育法律现象在( B )的特点进行比较。

  A.不同发展方向 B.不同发展时期

  C.不同发展领域 D.相同发展时期

3.《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属于( B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规章

4、( D )是指以一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统一体。

A.教育法的渊源 B.教育法律关系

C.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D.教育法的体系

5、我国(AB)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A.《教育法》 B.《宪法》

C.《义务教育法》 D.《未成年人保护法》

6.国家教育权的分配,从横向上一般分为三种,下列哪一个不是其中之一?

A.教育立法权 B、教育行政权

C.教育司法权 D.教育执法权

三、 简答题(每题 8分,共24分)

1、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联系与区别。

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的任务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教育内外关系。而教育法学是一门法律科学,它通过教育法所调整的各种教育关系的研究,探讨教育法对维护教育秩序,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效率,保障教育关系主体利益等方面的作用,探讨完善教育法制的途径和方法。

2、简述教育法的特性

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法律以人们之间的一定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同一社会性质的社会关系,由于涉及不同的社会领域而分为不同的种类。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这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而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又有行政机关与学校、学校与教师、学校与社会、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学生与学生等主体之间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等方面的关系,这些关系是极其复杂的。

3、简述教育法权和受教育权的不同特点。

1. 主体不同 :教育权主要是以国家、机构或组织的身分存在;受教育权的主体主要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

2. 来源不同 : 在教育权主体中,国家教育权是公民所赋予的,它需要有公民承认政府的权利作为基础。国家教育权是不可以放弃和转让的。而受教育权来源于人的生命权,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存在的。

四、论述题(每题 12分,共36分)

1、 结合实际谈谈依法治教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加强教育管理,将教育纳入法制化轨道显得越来越重要。学习教育法学对于了解现行教育法、健全教育法制、完善教育法学科以及促进依法治教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学习教育法学是深入了解现行教育法的需要

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因而,学习教育法学可以深入了解我国现行教育法。

(二)学习教育法学是完善教育法学科的需要

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外许多国家都加快了教育立法的速度,并深入到教育法学研究领域。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也呈现出较好的景象。中国***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认识到了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教育立法被提到了议事日程。随着教育立法工作的开展, 教育法律法规的数量逐渐增多,并深入到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调整着教育活动中的各种教育关系,教育法学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特别是《教育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与此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法学界、教育界、政府、学校、社会等不同领域的人士纷纷投入教育法学研究,为我国教育法学科建设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创造了不断发展的契机。但我们也不能否认现行教育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教育法学研究的影响。基于此,学习教育法学、完善教育法学科更为重要。

(三)学习教育法学是促进依法治教的需要

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管理教育事业。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领域的体现,是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自身不断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化的必然要求。学习教育法学可以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为依法治教奠定基础。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有赖于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教育是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一个重要行业,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主阵地,教育行业的从业人员更应带头学法用法。为此,国家规定教育学法课程为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小学校长培训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公共必修课,要求所有的教育从业人员都必须学习和掌握国家的教育法律制度,提高依法治教的能力和水平。

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终身性原则的认识和理解。

随着现代科技和现代生产的迅速发展,以及知识的爆炸性增长,为终身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谁都不可能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就获得终身享用的知识,因此,必须不断学习以补充能量。

终身教育认为:在现代科技、现代生产、现代社会条件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打破人的一生中仅限于青少年时期的正规学校教育,教育应贯穿于人的整个一生。为实现终身教育,要对传统教育进行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这些教育既包括或多或少有组织、有计划的正式教育,也包括任何场合中的、自发性的非正式教育;既包括胎教、幼教、普教、高教,也包括职教、成教及继续教育和回归教育;既包括就业、生计教育,也包括老年、闲暇教育等。只有不断地建立和发展各级各类教育,促进它们的相互沟通和衔接,才能不断完善终身教育体系,进而保证终身教育的顺利实现。

  《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终身教育原则,其中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另外,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3、 试述公民受教育权的发展特点。(详见课本P43

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认识已经愈来愈向着理性化的方向发展,具体反映在对受教育权利的公正、正义、自由、程序,效益等价值标准的追求上

(一)受教育权向追求学习权发展

(二)受教育权向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发展

   1、对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2、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受教育权的法律保 障

   3、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4、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五、案例分析题(16分)

答:1、邵校长做得对,而李老师的做法是不妥得,李老师无权不让学生进教室学习,李老师的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受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也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受教育权的主体是所有的自然人;相对方主要指国家,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家庭、社会,包括企业、事业等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李老师不让学生进教室,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活动,《教育法》第24条: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尽管学生没有完成作业在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做的不够,但做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该不让学生进课堂上课,而不应该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师对教师违法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应当坚决制止,学生有权提起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教师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履行教师义务,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学校和教师均有权加强教学管理,整顿教学秩序,但在进行此项工作时需采取正确的方法,依法而行,应加强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对个别屡教不改的学生也可进行纪律处分,但不能随意对学生不合法的处罚。

2)学校和教师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在制定任何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时,都应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应当依法治校,而不应违法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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