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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资源网《宪法学》形考作业三答案

最近更新: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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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学】形考作业三:

一、单项选择题

1、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是调整(C

A、国家的民族关系B、国家局部之间的关系C、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D、国家的阶级关系

1、  美国在独立战争结束前实行的是(B

A、联邦制B、邦联制C、单一制D、君合制

2、  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是(A)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人民政协

3、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B)

A、自治区、自治县B、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C、自治区、自治州、民族乡D、全国人大常委会

4、  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限变更的审批是(C

A、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B、自治区人民政府C、国务院D、全国人大常委会

二、多项选择题

1、香港澳门行政区行政长官依法对(A、C)负责。

A、中央人民政府B、全国人大常委会C、澳门特别行政区D、国家主席

2、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A、B)

A、自治地方人大B、自治地方政府C、自治地方法院D、自治地方党委

3、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A、B、)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A、侵占B、买卖C、出租D、征用

4、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B、D)。

A、收入B、权利C、经营D、利益

5、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的(A、B、C)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A、合法的收入B、房屋C、储蓄D、土地

1、宪法规定,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B、D)。

A、指导B、监督C、扶植D、管理

三、填空题

1、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分两类单一制复合制

2、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3、现行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4、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5、宪法序言修正案指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 道路,集中力量 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四、名词解释:

1、联邦制 是指由两个以上州、邦或共和国组成的联盟国家。

2、单行条例:P129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根据本自治地方的民族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3、经济特区:是在我国一定的区域内,根据经济发展条件划出一定范围,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以达到促进本国经济基础发展的目的。它不属于行政区域划分,是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而采取的一项措施。

4、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即经济基础,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5、精神文明 是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对自己的主观世界进行改造,取得精神生活和精神生产的成果。

五、简答题

 

1、单一制与联邦制有何区别?

答: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是由中央统一行使国家主权的国家。在单于制国家的形式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一个最高权力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公民有统一的国籍,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在单一制国家内,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现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联邦制是由若干成员单位联合组成统一的复合国家。除联邦有一部宪法外,各邦、州或共和国都有自己的宪法;除设有联邦的立法机关和联邦政府外,各邦、州或共和国还设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政府。联邦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确定,各自在自己的范围内行使;有些国家还允许联邦制下的成员单位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单独参加联合国。在联邦制国家内,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现为联邦和各邦的关系。联邦中央行使立法、外交、军事和财政等主要权力,各州、邦或共和国也有自己的自主权。

 

2、简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答:(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自治权。(2)组织本地方公安部队的自治权。(3)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的自治权。(4)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5)管理本地区文化教育事业的自治权。(6)配备民族干部和培养民族人才的自治权。

 

 

六、论述题

 

试述我国宪法修正案关于我国经济制度方面的新规定。P143

答:我国宪法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先后进行了四次修改,这四次修改涉及的主要是经济制度方面的内容,宪法的修改对我国经济的改革和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四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11988年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的第10条和第11条进行了修改。第10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弘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1993年宪法修正案对以下条文作了修改。宪法第7条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宪法》第8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基础。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宪法》第15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宪法》第16条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我代表大会玫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宪法》第17条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宪法》第42条修改为:“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31999年宪法修正案对第6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一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宪法》第11条修正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4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宪法》第10条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11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基础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宪法》第13条修改:“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14条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还在朝着更深入的方向发展,其改革的成果必将会在我国宪法中有所反映。因此,我国宪法在经济制度方面还处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其有关的元宝也还会有所修正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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