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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资源网《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答案

最近更新: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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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业四

 

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4分)

1、英国不成文宪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惯例、宪法性判例、权威学者的著述。

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3、每一选区可以选出数名议员的选举制度称为多名制选区制或复选举区制

4、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5、君主立宪制根据君主或国王的权利受到限制的大小不同,一般可分为二元制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

6、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6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二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给分。)

1、我国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参加的,包括(ABCD)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A、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B、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C、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D、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世界著名的(D)是第一部现代意义上宪法,确立了联邦主义原则和二元议会制的共和政体。

A、英国宪法B、美国宪法C、法国宪法  D、魏玛宪法

3、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主要有(ABCD)A、预防性审查 B、事后审查 C、个案审查 D、宪法控诉

4、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BCD

A、没收  B、征收  C、征用  D、并给予补偿

5、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D)。

A、共产主义国家 B、社会主义国家C、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D、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6、在奴隶制国家,曾经实行过三种政权组织形式,即(ACD)。

A、君主制  B、君主立宪制 C、贵族共和制  D、民主共和制

7、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应当(ABC),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A、分工负责B、互相配合 C、互相制约  D、互相监督

8、在总统制国家中,(ABC)。

A、总统是国家元首 B、总统是政府首脑C、总统直接对选民负责  D、总统对议会负责

三、简答题(每题6分,共30分)

1、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P30——32

答:(1)近代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商品经济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是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3)以“天赋人权”、“三权分立”和“法治”为内容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思想理论条件。(4)法律部门的增多,法律形式的分化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法律部门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是宪法得以产生的法律条件。

 

2、简述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表现在哪些方面?P203 

 

答:(1)公民有权利和应尽义务的平等,即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也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予以保护。(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人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3、简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表现在哪些方面?P97

 

答:(1)从人民代表大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选出的代表所组成的。(2)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3)从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4、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享有哪些高度的自治权?P135

 

答:(1)原有的政治制度在定时期内不变,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也不改变。(2)原有的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实行私有制和市场经济。(3)拥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财政独立权。(4)特别行政区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5)除悬挂国旗、国徽外,可使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5、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原本原则有哪些?P109——114

答:(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5)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的原则 

6)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四、小论文(40分,字数要求1200以上)。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参照教材P24——29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

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

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
备案。备案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档备查。备案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审查。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主动审查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然后由秘书局以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给制定机关。另一种是被动审查。被动审查有两种启动机制,一种是由法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另一种是由法定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审查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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