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 2、× 3、√ 4、√ 5、×6、√ 7、× 8、× 9、× 10、× 11、× 12、√ 13、√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二、单项选择题
1、C 2、A 3、C 4、D 5、C 6、C 7、A 8、A
三、多项选择题
1、ABCE 2、ABDE 3、ABD
四、名词解释
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创设。当事人自由创设法定范围之外的“物权”,不具有法律上的物权效力。
2、物权行为:指物权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的要式行为。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得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5、物权形式主义:将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为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
五、论述题
(一)物权形式主义
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
(二)债权意思主义
以《法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把物权变动作为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来加以认识,不承认物权行为。所有权的移转以买卖合同为根据,既不需要另有物权行为,也不需要以交付或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学说称为意思主义。
(三)债权形式主义
以《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债权形式主义,也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给合。
(四)折衷主义
以《瑞士民法典》为例,采介于《德国民法典》物权形式主义和《法国民法典》意思主义之间的折衷主义。即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原因行为、登记承诺和登记的结合作为根据。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动产物权变动,非采德国法物权形式主义,也不采法国、日本的债权意思主义,而是采奥地利等民法的债权形式主义。我国不支产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也不采德国法物权形式主义,也不采法国、日本的债权意思主义,而是采意思主义与登记的结合即债权形式主义。
六、案例分析
1、没有法律依据。不动产转让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甲与丁已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买卖行为有效成立,丁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甲与乙、丙分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不得对抗丁,乙和丙可以要求甲承但违约责任,要求甲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2、乙可以提出权利请求。在代办托运合同关系中,货物所有人从货物装上托运人的运输工具上时起转移。此时,木材的所有人已由甲转移至乙,因此乙可以提出所有权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