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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资源网《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答案

最近更新: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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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形考作业四:

 

一、案例分析题

1、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五年,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县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被害人认为民事赔偿太少,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事赔偿适当,只是量刑太轻,因此做出如下判决:(1)撤销原判中刑事判决部分;(2)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七年;(3)维持原判民事赔偿部分。

问题: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答:二审法院的做法正确。针对本案中的情况: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用判决改判,不得发回重审,改判时应遵守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2、被告人程X于1992年6月15日晚9时许,骑自行车去其女友武XX家,途中因在左侧违章逆行,与迎面共乘一辆自行车的王X、田X相撞,将王X的自行车撞坏,引起争吵。在争吵扭打中,被告人程X掏出日用的水果刀朝王X的胸部猛扎一刀,恰好刺穿右心房前壁,导致急性心包填塞,尽管程X立即和田X将王X送往医院。但王X刚到医院门口便告死亡。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因撞车小事便行凶杀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害人系间接故意杀人,行凶后有救助被害人的表现,故判处程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宣告判决后,被告人程X表示服判不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中级法院按照死刑复核程序将此案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刑罚不当,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问题:本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答:本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展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合法的。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有可无检察院不抗诉的,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认为原判较重,不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可以直接改判;如果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或者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被告人崔某,1980年出生。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的提包,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依法将其拘留。后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5月25日,上级检察机关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6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其交给其所在单位负责执行。区人民检察院复查后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为了更好地审理该案,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最后维持原判。

试分析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公安机关对其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应在3日内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依法可延长1-4日。本案中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民超过了这个期限。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已经接到通知,立即应对被拘留人予以释放,并有义务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接受其法律监督。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的条件应依法改变强制措施。

本案的不当之一处有:(1)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批准逮捕已超过期限(2)公安机关在未被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3)拘留已超过法定期;(4)法院派法警将其逮捕是错误的;(5)法院审判应是“两审终审判”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后判决生效;(6)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是错误的;(7)判决生效后法院又作裁定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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