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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资源网《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答案

最近更新: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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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形考作业三:

 

一、案例分析题

1.犯罪嫌疑人陈甲,男,30岁,农民,某县人大代表。陈甲父母早亡,只有一个妹妹陈乙,22岁,从小由陈甲一手带大。陈乙与邻村青年农民刘某是中学同学,两人感情很好,私下相许愿结为终身伴侣。陈甲得知此事后,因嫌弃刘某长得矮小,配不上其妹妹,不同意陈乙与刘某来往,并将陈乙介绍给一退伍军人,某村养猪专业户。陈乙执意不从,陈甲因此事对其妹辱骂、殴打。某日,陈乙去镇上买化肥,路上恰逢刘某,二人边走边谈,终于约定待选好时间后私奔成婚,但不巧被与陈家同村的赵某窃听。赵某遂回家转告了陈甲,陈甲当即手提一根扁担赶往镇上,碰到陈乙和刘某后,将刘某赶走,并把陈乙扭回家中辱骂、殴打并将其锁在她的房间内。陈乙痛感与刘某的婚姻无法实现,于当夜在房间内悬梁自尽。村治宝主任闻知此事后,认为陈甲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立即通过电话向县公、检、法三机关作了报告。

问题:本案应由公、检、法哪一机关直接受理?理由是什么?

答: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安机关是国家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公共安全,预防和制止犯罪活动的专门机关,战斗在同犯罪斗争的第一线,在刑事诉讼中专门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在我国侦查体系中主要是侦查机关,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其它所有刑事案件,都有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所以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2、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工人。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98年1月4日,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充分,侦查人员张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部分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1月6日,侦查人员张某一人开始询问赵某,询问笔录如下:

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辩、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

张: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到现在已经两天了,还没有向我出示拘留证。

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现在你老实交待罪行。

赵:我没罪。

张: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你无罪。你若老实交待,说完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将从重处罚你。

在讯问过程中,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下。

问题:在本案的侦查中,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存在哪些问题?,

答:公安人员在办案中应该按司法政策办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应将《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向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被拘留人应在《拘留证》上签名并按指印。拒绝签名和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予以注明。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属违法行为。在没有经过法院审判前,不能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不能用威胁的方法让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也不能只凭口供去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无权对犯罪嫌疑人从重处罚。

 

3、1997年5月初,某市检察院接到举报某省国有外贸公司经理苏庆挪用公款200万元的信件。检察院经立案审查认为,苏庆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逮捕,即派本院侦查员将苏庆逮捕。同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市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1997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到庭作证时,公诉人在质询中发现,苏庆还有以虚报差旅费的方式贪污公款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公诉人随即当庭指控苏庆另有贪污罪。辩护人以公诉人增加了控诉为由,请求延期审理。合议庭接受辩护人请求,决定延期审理。经重新开庭对检察院所指控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指控苏庆挪用公款罪证据不充分,因而不能定罪,但贪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认定构成犯罪。合议庭根据此决定,做出了判决:判处苏庆犯贪污罪处五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判后,苏庆即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查苏撤回上诉的要求后认为,原判决正确无误,因此,做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

问题:(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况,为什么?

(2)法院在一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3)法院落在二审时有哪些作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答:(1)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到公安机关签发逮捕证,必须有公安机关执行并且两人以上去执行。

(2)答:法院在一审时,合议庭决定中止审理是错的,应该是休庭,公诉人发现新的犯罪嫌疑不能当庭指控,应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不能因此而“延期审理”,应另案起诉,另案审理,对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法院应作出“无罪”的判决。对贪污案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3)答:二审法院应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书。二审在上诉期满后做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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