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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资源网《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最近更新: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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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形考作业一:

 

一、案例分析题

1.被害人杨凤因其男友苏可有赌博的不良嗜好,多次规劝均无效果,遂决定其断绝恋爱关系,但苏可不同意,经常纠缠杨凤,并威胁说:“你不跟我谈,就别想有好日子过。”杨凤对此不予理睬,苏可见纠缠、威胁都不起作用,便怀揣一瓶浓硫酸,约杨凤最后谈一次。善良的杨凤未想到一见面,苏可竟将浓硫酸泼向自己家的脸部,致杨凤右眼失明,面容被毁。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出公诉后,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苏可有期徒刑8年。

请回答问题并简述理由。

(1)本案中被害人杨凤对一审判决不服怎么办?

答: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答: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

 

2.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市工人。被告人张某与同事甲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互相厮打。张某一时冲动,将甲某打死。作案后,张某畏罪潜逃。公安部发布通缉令抓捕张某,市公安局也组织干警进行侦查、抓捕。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队长王某与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妹妹曾经谈过恋爱,与张某较熟,也被派往外地追捕张某。此时王某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他与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妹妹曾经谈过恋爱,与张某较熟,不宜参加本案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人答复:王某主动提出回避是对的,但因本案案情重大,时间紧迫,王某仍需参加侦查、抓捕工作,是否回避的问题,以后决定。王某接受任务,继续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问题:该市公安局负责人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合法。因为《刑事诉讼法》第30条: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察。这主要是由于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的,侦查工作必须及时、迅速地进行,任何犹豫、拖延都会给侦查工作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3.被告人侯某,男,24岁,工人。被告人王某,男,25岁,汽车司机被告人刘某,男,27岁,汽车司机。某年的5月10日,家住甲市的被告人侯某、王某、刘某在一起喝酒,期间,侯某提出:“弄个小姐玩玩”,王某、刘某表示同意。当晚10时许,被告人刘某将本单位一面包车开出,三人驾车在通往乙市的公路上,伺机作案。当女青年孙某骑车迎面而来时,被侯某、王某劫持上车,汽车朝乙市开去。途中三名被告人轮奸了那名女青年,直到车开到乙市境内后,轮奸行为仍未实施终了。受害人被轮奸后又被抛出车外,恰遇乙市的治安联防队员及时报案,乙市公安机关当夜将窜至乙市的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甲、乙两市法院在管辖上存在争议。甲市法院认为此案应由乙市法院受理,理由是:第一,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始于甲市,但犯罪行为的完成是在乙市境内,乙市也是犯罪地的一部人;第二,此案是由乙市公安机关侦破,并由乙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乙市法院受理更为方便。乙市法院认为,此案应由甲市法院受理,理由是:被告人的主要犯罪行为是在甲市实施的,并居住在甲市;本案在向乙市法院起诉时,该院即提出异议,尚未受理。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市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问题: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宜?为什么?

答:本案应由乙市法院管辖为宜。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一是以犯罪地人民法院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为辅的原则;二是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为辅的原则。按理由两市法院都可受理此案。但此案的犯罪行为虽然始于甲市,终于乙市,犯罪结果发生在乙市,有乙市公安机关侦破,该案犯罪行为恶劣,犯罪事实清晰,乙市公安机关侦破后,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乙市法院受理更方便,有利于及时打击犯罪。

 

二、问答题

1.简述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案件被害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异同?

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共同之处有:(1)申请回避;(2)委托代理人;(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6)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等。

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差异有:自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申请撤回自诉,同被告人和解,提出上诉。而公诉案件被害人无上述权利;被害人的请求立案权,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权,也是自诉人所没有的。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答:人民法院落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人刑事责任的案件。(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起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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