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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资源网《哲学引论》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答案

最近更新:20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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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哲学引论】形考作业三:

一、填空

1、实践哲学

2、义务、价值

3、行为

4、圣谕论、义务论

5、利己主义、功利主义

6、符合他自己利益

7、最好的结果、正确的

8、实际生活中

9、个人性、社会性

10、美、艺术

11、知识型、逻辑型、直觉型、顿悟型

二、辨析题

1、答:(1)经验论是强调人的感觉经验在认识中的作用而忽视甚至否认理性在认识中的作用的一种认识论。基本观点:认为知识来自经验;经验提供的知识具有可靠性;他们并不否认经验需借助逻辑推理才能形成"共相"或与共相相类似的一般概念或普遍原理,即并不否认数学,逻辑知识的有效性,但坚持认为推理本身不过是经验的一种结果。

(2)唯理论是强调人的理性在认识中的作用而忽视甚至否认感觉经验在认识中的作用的一种认识论。基本观点:认为知识是先天的与生俱来的,依存理性的,而不是后天的,依存感觉经验的,主张认识的先天性;并不否认认识中感觉经验因素的存在;自觉运用"数学方法"进行哲学思考,运用怀疑方法来考察与认识相关的所有知识。

(3)所谓批判论是一种力图调和经验论和唯理论之间的对立,运用对立统一的方法对经验和理性的认识作用加以分析和解决的认识论理论。

2、答: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是属于道德理论中结果论的两种理论形式。

(1)利己主义:它相信,如果人们想要达到道德,他们就必须假定自己的行为结果能够给自己带来益处,强调利己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条,把行为的利己取向视为天经地义.但在现实生活中,利己主义将引起不同主体间利益的冲突,还将在道德建议方面引起混乱。

(2)功利主义是指,一种行为如果在道德上是正确的,只有当且仅当这种行为能够为所有受这种行为影响的人带来最好的结果时,才是可能的,而且,这种结果在任何其他以这种方式来行为的人那里表现出来也是如此.即如果我们想要达到道德,我们就应当假定自己的行为是能够为与这种行为有关的各方带来益处。

3、答:圣谕论和义务论是道德哲学非结果论的两种最重要的代表性理论,都把道德看作是一种先天的,绝对的东西,即一种不受任何经验性结果影响的,与人的欲望或功利无关的,预先规定着人的行为的一般原则。

(1)圣谕论是指无论何时何地一个人只应当做那些符合上帝旨意的事,凡是符合上帝神圣命令的行为就是正确的行为,否则就是错误的行为。

(2)义务论与圣谕论相反,它把道德内置于人的理性观念,把道德看作是由理性的意志决定的,出于人的自觉的一种善的行为,即不计功利,不讲结果的,纯粹由一种义务感或动机决定的善的行为。

三、问答题

1、答:功利主义认为一种行为如果在道德上是正确的,只有当,或仅仅当这种行为能够为所有那些受这种行为影响的人带来最好的结果时才是可能的;

义务论把道德内置于人的理性观念,把道德看作是由理性的意志决定的,出于人的自觉的一种善的行为,即是不计功利,不讲结果的,纯粹由一种义务感或说是动机决定的善的行为。

康德对道德基本性质的理解,几乎在一切重要方面都是与功利主义尖锐对立的.从表面上看,康德的伦理学与功利主义的道德理论所达到的结论似乎是一致的,即都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为人们提供一种很好地判定行为善恶的根据,但他们所依据的理由却大不相同.例如,这两种理论都会同意"考试不能作弊"应是一个基本的道德原则,但是,怎样认定这种行为不道德性呢 于是,在这两种理论之间产生了分歧。我支持义务论的道德主张。

2、答:康德主要是对审美判断的客观性进行了论证。他以自己的先天综合判断理论为前提,提出了一种关于审美主观性与客观性关系的敏锐而深刻的解释,使之成为美学史上影响最大的美学理论之一。他把美看作不是客体的属性,而是人的意识用来整理认识内容即现象的先天的时间空间直观形式,美就是以自己的纯形式必然地使任何人都不计利害而感到愉悦的东西。由于美摆脱了利害性关系制约的精神性纯形式,因而具有普遍的必然的性质,不以任何个人的主观好恶为转移。在康德那里,美不属于对象,而只属于人的观念;它涉及的不是经验中所提供的内容,而只是纯粹观念的形式,所以,他得出结论,只要从审美判断中排除利害关系;把艺术与认识区分开来;注意到没只是凭借它的形式而使对象成为美,那么,它自然也就具备了它的客观性。

四、分析题

答:这位女士的行为是否道德,是一个道德实践问题,好的行为属于自卫,所谓自卫是指为了保护无辜而杀人.人对生命的权利这一事实暗示着,他们有使用某种必要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生命的权利,这种对生命的权利是一种强制意义上的法律权利,即是一种可以通过使用武力来保护它的权利.当一个人的生命受到攻击性威胁时,它是没有机会来请求政府和警察的帮助的.如这位女士,她要么进行自卫,要么让自己和孩子受到伤害.舍此,别无选择,人当然都有自卫的权利,从伦理学的角度看,能够证明反击是正当的根据和理由必须满足四个条件.首先,动机只能是出于自卫.如果自卫被作为报复的一个借口,则这一行为就是邪恶的.其次,武力只能是受到攻击时使用,一个人是在他的生命受到现实的威胁的时候才能使用武力.再次,武力只有在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只要还有可能求助于警察和当局,就不应当选择使用武力.最后,不能超过自卫的限度.假如侵犯者已经被击昏,你就不要把他打死.这位妻子的行为是符合这四个条件的,所以说她的行为是正当的自卫.对自己的道德正当性的判断,是建立在这样两个重要的基点上的:第一,自卫的目的必须是制止攻击;第二,死亡必须是间接的.所谓死亡必须是间接的,是指在自卫的行为中,自己作为一个非执法的私人个人所能做一切,就是实现侵犯者无行为的状态,以便他人不能继续他的攻击.一旦侵犯者不再构成对被侵犯者的实际人身威胁,则自卫行为就应当自动终止,基于这一原则的自卫,即使仍然不能避免死亡的发生,那么,这种死亡也是偶然的,因而是令人遗憾的,它与直接死亡即有计划地杀死侵犯者的行为所包括的道德含义是不同的,所以我认为,这位女士的行为是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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