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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资源网《建设法规》课程平时作业4答案

最近更新: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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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法规》课程平时作业4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4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答对得2分,答错得0分)

1.(10章)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事故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 C  

A.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C.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D.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2.(10章)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15日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则(  B   )。

A.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B.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C.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D.备案机关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5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是正确答案;答对得3分,答错得0分)

1.(9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 A C E   )行为。

A.未经设计,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B.未经许可,购买家具和家用电器    

C.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       D.未经环保检测,就搬迁入住      

E.未经设计,将承重墙的门窗宽度加大

 2.(10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将监理业务转让给其他监理单位的,处罚措施有(  ABCE  

A.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B.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C.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D.如果转让给同等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不予处罚     

E.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简答题

1、(9章)简述建筑装饰设计的资质等级与资质标准。

建设装饰设计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1、甲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单位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档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酱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的人员不少于8人,从事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建筑装饰设计主扶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4)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装饰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达到国置之脑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元宝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上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m2。下列人员属于专职技术骨干:①国家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②取得高级或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③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人员;④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的人员;⑤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7年以上的人员。

2、乙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4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位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的人员不少于5人。从事结构、电气、给水排水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其他专业人员配置合理。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4)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5)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考核标准。

6)有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m2

3、丙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2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位工程造价晨25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的人员不少于3人,从事结构、电气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其他专业人员配置合理。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4)推行质量管理,有必要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计算机数量达到专职技术骨干人均1台,计算机施工图率不低于75%

6)有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m2

2、(9章)简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与资质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

1、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3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或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堂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建筑学或环境艺术、结构、暖通、给水排水、电气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2、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或10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建筑学或环境艺术、结构、暖通、给水排水、电气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3、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3年承担过3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具建筑学或环境艺术、结构、暖通、给水排水、电气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万元以上。

3、(9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哪些行为被禁止?哪些行为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款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节点和基础等;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下列行为,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严格禁止进行。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要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

2、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要经过供暖管理单位批准后才能进行。

3、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要经过燃气管理单位批准后才能进行。

4、(9章)室内环境质量控制的内容有哪些?

1、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声,减少环境污染。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的厂名和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4、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5、(9章)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和保修的内容有哪些?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3、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10章)建筑法律责任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建筑法律责任根据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建筑法律责任的三种形式又以行政法律责任为最主要的责任形式。

一、建筑行政法律

行政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消极性法律后果。

二、建筑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上的约定或规范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即由《民法通则》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的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其目的主要是恢复受害人的权利和补偿权利人的损失。

三、建筑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规定,是否分割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了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等方面进行了考察。

7、(10章)什么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它们又各分为哪几种类型?

一、建筑行政法律

行政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消极性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一般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

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给予的制裁。

(一)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给予的制裁。

1、行政处罚的一般分类

按照行政处罚指向管理相对人权利内容或性质划分,可分为四种:

1)申诫罚。是指行政机关向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管理相对人提出警戒或者谴责,申明行为违法,教育行为人避免以后再犯的一种形式。警告、通报批评等属于此类。

2)财产罚。是指强迫违法行为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剥夺其原有财产的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财物等属于此类。

3)能力罚。又称行为罚。是指对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权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制裁措施。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属于此类。

4)人身罚。又称自由罚,是指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拘留和劳动教养等属于此类。

(三)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四)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建筑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上的约定或规范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即由《民法通则》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的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其目的主要是恢复受害人的权利和补偿权利人的损失。

民事责任的主要类型

1、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公民、法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有故意或过失面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利,致使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3、无过错责任

三、建筑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规定,是否分割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了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等方面进行了考察。

刑罚:通过刑事诉讼法程序对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刑事制裁措施,称为刑罚。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1、主刑

主刑是基本的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类型。

2、附加刑

附加刑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对一个罪可以适用一个附加刑,也可以适用多个附加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8、(10章)建筑行政违法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其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关行行政处分方面的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规定了行政处分这种处罚方式。主要是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行政处分和有关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合格证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政处分。

1、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这里,不构成犯罪,是指两种情况:一是违反《建筑法》,但不违反《刑法》;二是违反了《刑法》,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分。如个人受贿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2、依据《建筑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不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戡荼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这些行政处分的适用条件是:(1)处分的对象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2)受处分人的行为是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甚至是徇私舞弊的行为;(3)这些行为已违法但还未构成犯罪。

二、关于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

1、罚款

罚款是指有关主管部门强迫建筑活动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依法剥夺行为人某些财产权的一种财产罚。这里又分两种类型:

1)可以处以罚款

2)处以罚款或并处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没收非法所得是有关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非法获得的财产强制收归国有的一处财产罚。

3、降低资质等级

降低资质等级是有关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剥夺共部分资格能力的一种能力罚。被处以这种处罚的单位和企业,也就相应地失去了部分承揽工程的资格,业务范围也就相应缩小。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情况分为两种:

1)可以降低资质等级

2)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吊销资质证书也是一种能力罚,是剥夺违法行为人资格能力的一种处罚方式。这种处罚方式与降低资质等级处罚适用的行为条件是相同的,只是处罚的程度不同。也就是说,吊销资质证书,同样是适用于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中介这些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时,才适用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一旦吊销资质证书,违法企业就丧失了承揽工程任务的资格。

5、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建筑法》规定的行为人依法限制或剥夺其某种营业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在《建筑法》中是吊销资质证书的并罚措施。其适用行为条件与吊销资质证书适用行为条件是相同的。企业审美观点吊销资质证书后,就失去了承揽工程任务的资格,也无法再继续营业,因此、相应地吊销其营业执照是十分必要的。

6、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停业整顿,是有关主管部门以命令形式迫使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从而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生产经营能力的一种处罚。这种处罚方式与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营业执照适用的违法行为条件是相同的,只是处罚的程度不同。它仅适用于违法行为人违法情节不太严重,尚可通过教育、整顿改正的情况。停业整顿一般是6个月或1年,经过6个月或1年整顿,能够认识违法行为、改正并确保不再违法,可以重新开展业务的情况下,即可以恢复生产、经营。如经过整顿,还达不到规定条件,可以加重处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和吊销营业执照。

7、责令停止施工

这里是指有关主管部门对违反《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符合施工条件而擅自开式的违法行为人给予的惩戒和补救措施。其目的在于避免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盲目上马,防止建筑活动各方面损失的继续扩大,杜绝建筑安全、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这是《建筑法》的一个特别处罚措施。

8、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是指有关主管部门对违反建筑法规的行为,以命令形式为人改正的措施。在《行政处罚法》实施后,责令改正是作为行政处罚前的行政措施而规定的,因而其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在《建筑法》中从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条、从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五条以及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共13条规定了这一行政措施。责令改正与第七十七条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单位颁发该资质证书的。责令收回资质证书是相同意思,这也是要求违法行为改正的具体措施。因些,将第七十七条也归入了责令改正方式之中。

9、(10章)建筑民事违法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其法律责任是什么?

1、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承揽连带赔偿的法律责任。所谓连带赔偿责任,是指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产品生民事责任。根据连带赔偿原则,建筑施工企业转让、也借资质证书或者违法分包,造成工程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损失,由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和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由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全面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之真正取得赔偿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向任何一方提出赔偿,也可以向双方同时提出赔偿。

2、根据《建筑法》第七十条、违反规定,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揽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这里的赔偿,包括实物赔偿和金钱赔偿两种形式。根据完全赔偿的原则,凡属不法行为人造成的损害,不法行为人都应赔偿;不属不法行为人造成的损害,不法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

3、根据《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了设计,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应是全部损失赔偿,与设计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发生设计错误的违约责任不责骂。设计错误的违约责任是设计单位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违约赔偿金与侵权赔偿损失是有区别的。

4、根据《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式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首先是返工、修理,如果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返工、修理是一种违约责任,与恢复原状这种侵权责任不同。恢复原状是侵权人将损坏的财产修复,使其恢复原来状态的民事责任方式。而返工、修理则是为了补救违约,最大限度的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保证当事人履行合同。违约而修理、返工之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同时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损失之责任这种赔偿一般是相当于违反合同而造成的直接损失。

5、根据《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受损害方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这裨上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也可以说是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相当于民法的产品责任。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则受害人可以向建筑活动各方要求赔偿损失。

6、根据《建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有关施工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强调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主要是在房屋建筑中,特别是在量大面广的住宅工程中此类质量通病比较突出,广大住户感受比较深,意见比较大。造成损失一般指因漏水使室内装饰以及家具等遭受破坏而引起的损失。对比,施工企业应当依其实际损失给以赔偿。如果质量缺陷是由勘察设计原因、监理原因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等原因造成的,施工企业可以在保修和赔偿损失之后,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7、因相邻关系引起的民事责任。

8、根据《建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是职务侵权责任。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有明确规定。《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这种赔偿被称之为行政赔偿。所谓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给予的赔偿。

10、(10章)建筑刑事违法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其法律责任是什么?

1、根据《建筑法》第七十一条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具体规定是:对管理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上以下有期徒刑。《建筑法》第七十一条没有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章作业的刑事责任,但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也同样要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建筑法》第七十一条一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依《刑法》第蚕三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诈骗罪的,依〈刑法〉第二百六十要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根据《建筑法》第七十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刑法》处级一百三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分别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条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以没收财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受贿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具体规定是:个人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可以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个人受贿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以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个人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单位受贿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的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可以没收财产。给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受贿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根据《建筑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或者对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或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偶然性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构成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上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1、(10章)简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招标人违法行为就承担的法律责任

《招标商标法》中共有4条规定了招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了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标示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该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反标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投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以上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活动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脑汁必须进行了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中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条规定了中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并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了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或中标人共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和处级五十九条规定了招标人与投标人或中标人共同违法活动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了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若该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五、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水运 》第五十条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元万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该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六、评标委员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单位或个人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应负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12、(10章)简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负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如下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有上述违规行为,要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及时制止其违规行为,并宣布确定的承包单位无效,责令建设单位重新将建设工程发懈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2、罚款。在责令改正的同时,视情节对建设单位处以50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应负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应当承担如下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一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则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通知,命令其改正,将不应肢解的建设落花生重新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

2、罚款。在责令改正的同时,视情节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工程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会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其中,国有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50%以上的企业以及虽不是50%,但国有资产抽奖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不论其在总抽奖中所占比例大小)进行建设的项目。

三、建设单位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其工程管理的有关职责应负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报告、有关认可文件夹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四、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应负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若有上述违规行为,应当承担如下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尽快补办有关手续。

2、在责令改正的同时,视情节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有不规范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竣工验收是工程交付使用前的一道关键程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就擅自交付使用;或虽进行了了验收程序,但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验收时,把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则要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即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的,停止使用,补办验收手续;验收不合格就使用的,停止使用,进行返修,重新组织验收;把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进行返修,重新组织验收。

2、责令改正的同时,视情节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建设单位未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应负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做了明确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单位若有违规行为,则要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在竣工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在收清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4%以下罚款。

4、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3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施工单位人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或不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的处罚是:

1、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因上述违法行为已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还要承担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施工单位未近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检验应负的法律责任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救治地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计划体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则要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因上术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要受到如下的处罚:

1、责令改正,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在量大面广的住宅工程中工程质量缺陷比较突出,广大住户对此感受深、意见大。施工单位应当依其实际损失给予补偿,可以实物给付,也可以金钱给付。如果质量缺陷是由勘察设计原因、工程监理原因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可以向有关单位追偿。

三、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应负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劾按照合格签字的。

(二)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应负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监理单位若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则要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视情节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被吊销资质证书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

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单独或共同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有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除有特殊情况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若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则要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在承包活动中有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赶超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这些单位若在承包活动中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则要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赶超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要受到如下的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罚款的幅度的数额分别为:①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视情节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②对施工单位视情节处工程施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视情节可责令以上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因其本身就不具备行为资格能力,其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都应当给予取缔,同时按照上面授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由于其本身就不够资质条件,就不能有行为资格,因此,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都应当吊销资质证书。与此同时,对于这种明知违法而采取不正当为行为,还应按照上面的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承揽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中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业务,将千百万建设工程实际需要的资金、人才、设备、技术、管理等保证能力达不到预期的要求,从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失控,质量保证能力下降。如果借助用名义承包的单位和个人不熟悉建设技术业务的,将导致工程质量失控,甚至产生严重失控,甚至产品严重质量事故,危及国家、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不仅要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还要给以必要的处罚:

1、由主管部门责令违法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有违法所得者,没收违法所得;

3、对违法单位罚款。罚款的幅度的数额分别为:

1)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视情节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施工单位视情节处工程施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4、对违法单位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视情节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四)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承包单位转包工程或者进行查法分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也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一旦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将造成低资单位或者无资持单位从事应由高资质单位承担的建筑活动,导致工程质量保证力下降,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危及建筑安全功能,损害国家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必须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必要的处罚。

1、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将不可再分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包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措施为:

1)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2)没收其违法所得;

3)并处罚款。罚款的幅度分别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

4)视情节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措施为:

1)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2)没收其违法所得;

3)并处罚款。罚款的幅度为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

4)视情节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质量是工程领域一个房屋的话题。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国家和谇的公共利益,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的利益。当前,在建设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它既与建筑市场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行为有直接关系,也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极为密切。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规范包括业主在内的各方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但是由于质量意识的淡薄,客观上建筑市场不断发生建设单位任意压低造价、缩短工期,强行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规定降低质量标准,以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市场规定,违反强制性标准,违反基本建设规律,粗制滥造,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导致一些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带来巨大财产和信誉损失。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建设工程参与各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建设单位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质量标准;设计单位不按标准、任意设计的;施工单位违反施工规范、劣质施工的;监理单位玩忽职守、不负责等,导致发生重大安全故事的,必须对其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10章)《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哪些行为设置了罚则?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以下行为设置了罚则: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4)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5)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6)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交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8)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9)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10)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11)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1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13)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1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14、(10章)简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未提供有关费用、未将有关资料报送相关部门备案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工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长的规定,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中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磁规定,应当承揽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中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及其他相关法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元宝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揽赔偿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三、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工作中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揽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履行法定的安全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保同、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以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进行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2、施工单位挪用有关贫富费用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箱二十二条的规定,挪用敖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揽承担赔偿责任。

3、施工单位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前未地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找寻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4项、第5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揽赔偿责任。

4、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砌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元宝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揽赔偿责任: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工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5、施工单位负责人、作业人等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事实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上述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6、施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5、《(10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哪些行为设置了罚则?

一、装修人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信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2、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4、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约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装饰装修企业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元宝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共同违法的行为及其法律

1、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以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情况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1、未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陌生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2、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3、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3倍的罚款。

4、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9章)简述建筑装饰设计的资质等级与资质标准。教材285~286
2
、(9章)简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与资质标准。教材286~287
3
、(9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哪些行为被禁止?哪些行为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教材291~292
4
、(9章)室内环境质量控制的内容有哪些?教材293
5
、(9章)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和保修的内容有哪些?教材294
6
、(11章)建筑法律责任主要有哪几种形式?教材314
7
、(11章)什么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它们又各分为哪几种类型?教材314—328
8
、(11章)建筑行政违法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其法律责任是什么?教材314—323
9
、(11章)建筑民事违法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其法律责任是什么?教材314—325
10
、(11章)建筑刑事违法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其法律责任是什么?教材326—328
11
、(11章)简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教材336—338页(共8大项)
12
、(11章)简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教材340—346
13
、(11章)《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哪些行为设置了罚则?教材347
14
、(10章)简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5、《(10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哪些行为设置了罚则?

四、【案例分析】

20058月,某大学(甲方)为建设学生宿舍,通过招标的方式与某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形式。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开工前预付总价款的10%;余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结清。同时合同约定:在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如果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

工程于2006730竣工,经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发现三至五层内墙裂缝较多,甲方要求乙方维修后再验收,乙方的裂缝部分做了简单的修补,经验收合格。由于临近开学,甲方接收并开始使用学生宿舍。由于工程质量存在隐患,该学生宿舍于20073月,位于第五层的内承重墙倒塌,致使3人受伤,其中1人致残。受害人和甲方起诉到法院,受害人要求甲方和乙方赔偿损失,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以甲方使用不当和超过6个月的保修期限而拒绝赔偿。

请问:(1)本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还是质量缺陷事故?

2)受害人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是否合理?为什么?

3)乙方以甲方使用不当和超过6个月的保修期限而拒绝赔偿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1)本事故属于质量缺陷事故。
2)受害人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是不合理的。因为受害人与乙方无直接合同关系,因与学校(学生和学校有安全等各方面的合约关系)要求赔偿损失。
3)乙方以甲方使用不当和超过6个月的保修期限而拒绝赔偿是不合理的。因为建筑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并非主体结构缺陷质量的保修。首先分析承重墙倒塌的原因,是设计还是施工过程的原因,如施工原因引起的,乙方将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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